海陆平权:从一纸公约到一笔贷款,隔着三道关

本文的核心判断是:NCD公约完成了\"海陆平权\"的第一步——制度赋权。但从一个可转让单证到一笔银行敢放的贷款,中间还隔着权利成立、货权控制、出险处置三道关。这三道关,2011年至2013年的钢贸危机已经预演过一遍。

海陆平权:从一纸公约到一笔贷款,隔着三道关

——NCD公约改写内陆货权规则,但制度赋权不等于融资安全

渤海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 徐捷

2026年10月26日,《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下称NCD公约)签约仪式在加纳阿克拉举行,中国等26个国家成为首批签约国。公约由中国发起并引领达成,经第80届联合国大会于2025年12月审议通过。

这件事的意义,官方表述已经很充分:打破数百年来只有海运提单才能代表货权的制度壁垒。但硬币的另一面,市场讨论得还不多——铁路、公路、多式联运上的在途货物长期融不到资,根源不止于缺一份可转让单证。

2026年上半年,中欧班列开行11178列,同比增长20%;截至10月上旬,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年内集装箱运量突破100万标箱。通道的物理运力已经跑在前面,金融供给却还在原地:货物在途,资金在押,内陆企业拿着一纸运单,换不来贷款。

本文的核心判断是:NCD公约完成了"海陆平权"的第一步——制度赋权。但从一个可转让单证到一笔银行敢放的贷款,中间还隔着权利成立、货权控制、出险处置三道关。这三道关,2011年至2013年的钢贸危机已经预演过一遍。

一、温差:通道在提速,融资在原地

中欧班列开行量从2016年的1702列增长至2025年的20022列,年均增速超30%;货物品类从手机、电脑等IT产品,扩展到光伏组件、汽车零配件、新能源汽车等高附加值货物。西部陆海新通道方面,今年重庆发往钦州港下水货物达12万标箱,同比增长31.7%,汽车配件、工程机械等工业品外运量增幅达95%。

物流形态的变化是深刻的:内陆腹地正在从"借道出海"变成"自带出海口"。但金融没有同步跟上。相当一部分内陆外贸企业,仍要等货物运抵港口、取得海运提单之后才能凭单融资。从内陆接货到海运装船,动辄两至四周,这段"单证真空期"的资金占用,只能靠主体信用或不动产抵押来填。

公约签署后,主流解读相当乐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表示,公约将主要解决融资问题,货物未到达目的地即可凭单获得融资。商务部称其为"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商事规则创新"。

共识是真实的,但共识有一个盲区:把"单证可以转让"直接等同于"银行会放款"。银行放贷看的从来不只是单证长什么样,而是出了险能不能拿到钱。

二、落差从哪来:一张运单与一张提单的法律距离

海运货押融资能运转上百年,靠的是提单的复合法律功能:既是货物收据,又是物权凭证,还可通过背书转让。银行依法取得提单,就与货物的交付和处置建立了法律联系,凭单放货、留置、变价各有其轨。

铁路运单、公路运单做不到。它们主要证明运输合同和货物接管事实,不当然具有可转让的权利功能。即便当事人约定"凭单放货",这种合同安排能否对抗第三人、借款人破产时银行能否优先受偿,都要依国内法逐项判断。权利边界模糊,银行就不敢仅凭一份运单授信。

这不是银行保守,是激励结构使然。货押融资赚的是利差,风险敞口却是货值本身;当货权不确定时,理性的选择就是退回不动产抵押和主体信用。数字化改变不了这个算式:定位、扫码、电子签章回答的是"货在哪里、状态如何",而融资成立的前提是"银行对这批货享有什么权利、如何持续控制、违约时如何变价"。前者核验货物,后者创设权利,是两个问题。

NCD公约的价值,正在于补上权利创设这一环:在满足适用条件、经运输经营人与托运人约定签发的前提下,为所有跨境运输方式建立可转让货物单证规则,将持单人权利与货物交付绑定。银行的审查与控制起点,理论上可以前移到内陆接货环节。

但"理论上"三个字,值得展开。

三、三道关:钢贸危机预演过的剧本

制度赋权不自动等于授信安全。2011年至2013年的钢贸信贷危机是最直接的镜鉴:据当时媒体报道援引的监管统计,上海钢贸企业贷款余额在繁荣期一度接近2000亿元;另有市场估计,相关坏账接近100亿美元。仓单重复质押、虚假仓单与联保风险交织,风险最终回到银行资产负债表,并在此后多年压制了整个货押业务。

复盘下来,教训集中在三处,恰好对应今天的三道关。

第一道关,权利能否成立。当年登记体系不健全,仓单签发缺少统一核验机制,银行无法识别同一货物上的多重权利负担。今天条件已明显改善:我国自2021年起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截至2025年6月末,系统注册用户15.2万个,累计登记4223.5万笔,动产融资市场规模约15万亿元。但必须清醒:登记不做实质审查,它提供的是可查询的权利外观和清偿顺位的时点锚,不保证实体权利真实。NCD单证与国内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如何衔接——单证项下设立的是质权还是其他权利、如何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这些答案还不在纸上。

第二道关,货权能否控住。钢贸危机中,部分仓储企业无货开单、一货多单、擅自放货,单证、库存与银行控制三者脱节。NCD场景下,同一批货物经由不同渠道重复融资、承运人未收回有效单证即放货,都是必须预设的风险。公约要求的"排他性控制"在具体交易平台上如何证明、如何举证,仍是待解的技术与法律复合问题。

第三道关,出险后能否处置。优先顺位是否清晰;债务人破产时,担保权是否会被撤销或劣后;货物滞留、转运、禁运时,有无现实可行的变现路径。在途货物价值还会随行情波动、滞期与损耗而减损——权利清晰,不等于回收有保障。

还有一个时间变量:公约尚未生效。其生效须满足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后经过180天等条件(据公约文本)。首批26个签约国中非洲国家占18席,它们与我国的陆路贸易体量有限;中欧班列沿线主要经济体何时批准,才是公约红利能否覆盖主通道的关键变量。签署是政治承诺,批准是法律行动,两者之间可能隔着数年。

四、国际参照:法律先行,市场随后

"可转让单证"的电子化与普适化,国际上已有先行者,共同经验值得记取。

一条线是单证电子化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7年通过《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MLETR);新加坡2021年修订《电子交易法》率先采纳;英国2022年通过《电子贸易单证法》。这些法域的经验是:立法确认电子单证的功能等同与排他控制标准之后,市场需要数年时间才逐步形成平台标准与融资习惯。法律先行是必要的,但法律先行不等于市场即时跟进。

另一条线是规则落地的教训。同样出自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2008年《鹿特丹规则》试图重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20余国签署,但批准国远未达到生效门槛,至今悬置。它的提示很直白:国际公约从通过到生效、再到实质影响商业实践,周期以十年计。对NCD公约的落地节奏,不宜高估。

第三条线在国内。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改革借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登记公示、查询免责"的框架,2021年改革以来登记量年均增长约29%。它证明制度基础设施先行,市场自然会做增量——前提恰恰是登记、司法、信贷三端的规则彼此咬合。

三条线放在一起,指向同一个结论:公约是拼图的第一块,不是全部。

五、路径:把公约红利变成报表上的贷款

落到操作层面,有四件事比欢呼更重要。

其一,分层试点,不追规模。在公约生效与国内法衔接完成之前,选择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成熟走廊,资质较好的借款企业、有清偿能力的运输经营人,以审慎的合同安排小范围试点。现阶段这类业务的价值在打通链条、积累判例与操作经验,不在规模。

其二,国内衔接前置。批准公约之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先行明确NCD单证在国内法下的权利性质、登记路径与优先顺位安排,避免"国际规则等国内法"的空转期。

其三,管住重复融资。把仓单领域的教训平移过来:建立跨机构的单证状态核验与登记查询联动,明确电子平台"排他性控制"的认定与举证标准,让一货多单在技术上做不出来。

其四,银行自查链条。授信审查从"审单"延伸到"签发—转让—控制—交付—处置"全链条:物流数据核验货物是否真实,单证规则确认持单人能主张什么权利,担保与破产规则判断银行能否优先受偿。三层判断互不替代,缺一即否决。

海陆平权的方向已经确定,节奏取决于三件事:主要贸易伙伴的批准进度、国内法的衔接质量、银行风控能力的重建速度。公约的签字仪式在阿克拉,但海陆平权的最终完成,在国内的法庭上,也在每一家银行的信贷审批系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