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资管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资产管理机构(“资管机构”)均参与开展不同形式的通道业务。在通道业务中,资管机构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收取通道费(管理费)。2017年11月6日,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办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2017年第11期,“《通报》”)以“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为题,通报两起通道业务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并对通道业务中管理人法律责任进行分析,《通报》对于理解监管机构对通道业务的态度和监管口径颇有助益。本文试基于《通报》内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对通道业务的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进行简要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