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管新规看中国金融监管脉络

在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三大金融监管文件。上述监管文件的颁布迅即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毕竟事关中国百万亿元的大资管走向,于是各种解读五花八门,让人很难迅速了解未来的中国金融监管脉络和资管走向。

来源:财经每日评  作者:苏培科   


在3月28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三大金融监管文件。上述监管文件的颁布迅即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毕竟事关中国百万亿元的大资管走向,于是各种解读五花八门,让人很难迅速了解未来的中国金融监管脉络和资管走向。


如果仔细阅读上述指导意见,会发现这次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很大,志在扭转目前的金融乱象和不合理的金融格局,而且指导意见细致入微,但又不乏顶层设计和组合拳,比如这次的金融体系重构和人事安排充分体现了统一监管的路线,郭树清书记和易纲行长的双头机制又融合了央行与银保监系统,虽然证监系统人事似乎没有串联至央行,但易纲行长在博鳌论坛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证券公司的开放,很显然证券监管不可能孤立存在,未来“一行两会”将在刘鹤副总理的领导下,实施真正的统一、混业监管,让中国的金融监管不再“五龙治水”、监管打架、监管竞赛、监管套利,当然也不排除在执行过程中走样,但这次从体制、机制和监管法规上进行系统性改革,其决心可见一斑。这次资管新规开宗明义就强调要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而不再纠结适用哪个上位法来界定此次新规的法律从属关系,细致的指导意见更像一部金融监管法,这可能也是市场争议最大的部分,如果监管和法规面面俱到则很有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但如果太松又会纵容金融乱象和金融诈骗,如何平衡好二者的度将成至关重要。


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来看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首位和定为核心监管目标没有问题,自然要全力防范和守住底线,但要避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伤害市场生态环境。以目前的金融监管为例,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急速去杠杆和全面穿透式监管让市场流动性出现了蒸发,金融市场不但没有快速稳定和安全,反而被釜底抽薪,市场流动性又缺乏补充机制,资金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因为供求关系改变而不断抬高。因此,在严监管的情况下必须要注重市场流动性平衡和流动性供给,反而休克疗法会加剧市场波动,毕竟危楼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监管应该讲求节奏和策略,避免金融监管本身制造系统性金融风险。


另外,我们要清楚金融监管的核心宗旨和核心目标究竟应该是什么?金融监管究竟应该唯上是从还是对下负责?究竟应该监管谁?


其实,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顶端的那句口号应该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保护投资人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在已经改了这句话,估计是没有落实好重中之重的工作任务,再提这句口号有点不好意思,毕竟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是中小投资者99%都成了韭菜,不但没有被保护反而成了受伤害的对象,这也是中国股市信心不振的主要原因,显然监管宗旨和目标偏离了。那么,现在如果一味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则法律框架与监管安排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就会发生轻微改变,毕竟投资者的盈亏引不起系统性风浪,只有大的金融机构才是系统重要性组成,应该重点监管他们的行为,而不是重点保护他们和纵容他们将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如此一来则会走偏。


只有让监管者明白了该监管谁和该保护谁之后,监管才能走上正路,市场才能回归市场。因此,一定要平衡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尤其在监管执行过程中避免走偏,争取让二者统一目标,防止厚此薄彼。


这次,监管新规的监管宗旨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监管部门不再为投资者当保姆,不再重点关注投资者免受市场波动的风险或损失,而是防范管理人或受托人的欺诈、渎职和利益输送,以确保投资基金或资管计划遵守公平、透明的经营原则,并向投资者尽可能充分地告知投资风险。从“买者自负”的原则来说,确实应该如此。由于投资者承担风险而非基金管理人承担,对资管机构的监管主要是行为监管,不同于对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再加上设置专业性金融法院为金融维权开通了通道,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判,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


这次监管目标除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外,打破刚性兑付也是重中之重。此次在资管产品的定义中明确资管产品不允许承诺保本保收益,如果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并明确了刚兑认定的方式,基本囊括了目前金融机构实现刚兑的主要手段。或许有人会好奇,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是保护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为何在遇到兑付困难时没有优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反而明文禁止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其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坚决打破刚性兑付,减轻金融机构的连带风险责任,从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而且这次新规将“资产管理”界定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这一定义其实是对“资产管理”内涵的揭示,是代理人业务模式,即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客户利益进行交易,是客户利益的守护人,对客户负有信义义务,资产组合的表现无论好坏最终都归属于客户,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即它们不在资管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上,但资管机构负责管理这些资产并向客户承担专业化把关的责任。如此一来,就要求投资者必须要了解和熟悉金融投资业务,不能再闭着眼睛投资,如果投资者失败就得“买者自负”。


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金融监管规则,主要是由于此前的金融分业监管和乱象丛生的金融风险,要求化解刚性兑付的风险隐患和厘清含糊不清的金融委托权责关系,让金融监管和金融维权有章可循,让金融从业者和金融机构合规运营,让金融市场理性健康。


这次新的金融监管思路清晰,立意较高,希望在监管执行时切勿走偏。防止从严监管的新规成了官本位监管的依据,而忽略市场感受和不尊重市场化规则,防止让金融市场止步不前。因此,一定要平衡好监管与市场创新发展的节奏,要高度理解金融监管和资管新规的深层次含义,要适应市场化发展和市场化监管的大潮,尊重市场化规则,构建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减少人为、行政化的过度干预,让市场提高市场化和自我修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