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行业与其产品解读分析

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管理资产,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管理资产的核心是管理价值和风险。

来源:金融干货


一、资管产品的范围


根据140号文,“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目前适用140号文的资管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公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募集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募集发行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及股权投资计划、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并不会因其具体形式的不同而在增值税计算和缴纳上存在差异,以下不再区分具体的资管产品类型,统称“资管产品”。


同样纳入私募基金范畴的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型基金,其本身为中国税法上的独立纳税人,不适用该规定,应按照一般企业缴纳应税投资行为产生的增值税。故不属于“资管产品”的范围。


二、透析资产管理行业本质


资产管理的本质就是管理资产,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管理资产的核心是管理价值和风险。管理价值就是使资产取得收益,保值增值;管理风险就是将资产的损失可能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资金所有者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资产管理的方式可以是资金的所有者自行进行管理,也可以是资金所有者基于委托代理或者信托的法律关系,将资金托付给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这些专业机构,就是资产管理机构,机构的存在是为解决客户与市场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大部分的客户,对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了解远不及专业资管机构,于是他们将资金委托于资管机构,帮助他们实现收益;而资管机构通过专业的研发投资团队,帮助客户资产实现增值,同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一定比例的收益分成。所以综合来看,资产管理有以下几个特征:


1. 不刚性兑付,卖者有责,买者自负


资产管理行业应该遵守“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契约精神,打破刚性兑付。所谓“卖者有责”,是指资产管理的发行者应该通过合适的渠道向客户销售合适的产品,履行信息披露、充分告知风险、按合同约定的范围审慎投资等义务;而“买者自负”是指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要了解产品的收益特点和风险属性,合理投资,承担亏损或预期收益率不达标的风险。


2. 低资本占用,低风险水平


对于资产管理机构来说,资产管理业务一般是代客理财,用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客户,所以一般不占用机构的自有资本,这种低资本占用对各机构保持监管指标达标是非常重要的。另外,由于投资的风险主要由客户承担,对机构来说,这种业务的风险水平是比较低的。


3. 投资者,管理人,托管方互相制衡


资产管理基于委托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成立,投资者出让资金,管理人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托管方存放资金,监督资金运作是否合规。在整个资管计划体系中,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相互制衡,促使资金投向更合理、资金运作更透明。


三、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对比


管理人

资管产品

政策依据

银行

银行理财产品

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

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

信托法

银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法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监会令11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

证监会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

保监发〔2012〕92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资产支持计划

保监发〔2015〕85号《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监资金〔2013〕124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养老保险公司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保监发〔2015〕73号《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